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涉及婚姻问题的众多说法都是荒诞不经的,因此常被白左拿来当论据。因为他不懂辩证法,始终拿理性推导,最后只能推导出谬误。

他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情。

“……既然在缔结别的契约时要求真正自由的决定,那末在订立婚约时为什么不要求这种自由呢?难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总之,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并且不仅是男子的权利而且也是妇女的权利。”

但是,他很清楚,鼓吹所谓自由恋爱,必须面对一个尴尬的现实:资产阶级男女们挑选配偶时的门当户对,难道不是自由恋爱吗?难道同时不也是卖淫吗?这岂不是说自由恋爱=卖淫?尤其像中国这种索要高额彩礼的、相亲讲赤裸裸的“条件”的,不正是自由恋爱=卖淫的最好证明吗?于是他赶紧补上:资产阶级的婚姻,表面上是双方自由结合,但受自身经济关系影响,不算自由恋爱;无产阶级没这些财产烦恼,才算真自由恋爱。将来无产阶级夺得政权,消灭了私有制,才有真正的基于爱情的婚姻。

“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压迫阶级中间,像我们所已看到的,这种婚姻却是通例。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这显然是空话,因为无产阶级一样受现存的经济关系制约,只不过因为财产少,比统治阶级少受点。这是大家都很清楚的事,没必要掩耳盗铃。消灭私有制太遥远,我们活着的人必须面对现实,总不能私有制没消灭、这“爱情”不够纯洁就不结婚吧?而且这也绝不只是财产的问题,不然无财产的原始社会就都是“真爱”了。

比“自由恋爱=卖淫”更尴尬的是,既然结婚是因为爱情,那爱情消失了怎么办呢?岂不应该推导出离婚自由,更进一步推导出我今天爱她,所以自由和她睡一起,明天爱另一个,又应当自由和别人睡一起。一夫一妻制还要不要呢?婚姻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恩格斯考虑到此极度尴尬。他首先强行辩解,性爱有排他性,所以自由恋爱产生的必然是一夫一妻制。当代社会的经验证实并非如此,一夫一妻制完全是法律强制和道德禁忌的结果,性爱本身没有排他性,不会导致一夫一妻制。或者说,性爱的排他性是传统灌输给我们的;失去传统的约束后,性爱趋向于原始社会的群交。接着他毫无根据地认为,“根据以往的全部经验来判断,与其说会促进妇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我不知道他的“经验”在哪里。他似乎以为妇女天然高尚,所以自由恋爱结婚后,妇女一定会忠于丈夫,所以一夫一妻制更巩固了。他就这样胡说八道一番,为自由恋爱的社会“维护”了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勉强保住了。是否可以自由离婚呢?他斟酌一番后表示同意。“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他知道“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岂止很不相同,也可以缩减到一天、一小时、一分钟,我今天爱这个,明天可以爱那个。“自由恋爱=卖淫”的困境,他还可以从中找出资产阶级婚姻和无产阶级婚姻的区别,自由离婚=群交的问题,他实在无法区分。为了彰显爱情的高尚,他必须同意自由离婚,但如何避免婚姻制度破产、大家实际上在群交呢?他很绝望。因此他以这样一段话彻底结束了关于婚姻问题的讨论:

“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行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限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知道他们应该怎样行动,他们自己将造成他们的与此相适应的关于各人行为的社会舆论—— 如此而已。”

这就是说,他智力有限,思考不出来,但将来无产阶级夺权后,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出那种自由地为爱结合、为爱离婚却仍然一夫一妻的婚姻!无需我们操心!

这和声称上帝无所不能、天堂里什么都有,有何区别?

婚姻的真正基础是生育。只要离开生育这个目的,婚姻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在西方科幻小说里,未来社会都是没有婚姻的,或者“临时婚姻”。这是自然而然的想象。我看不出一个“物资极大丰富”、儿童社会化抚养、甚至使用人工子宫的社会,婚姻有何必要。大家都自由满足自己的欲望,今天对这个人产生了“爱情”,就满足几下,明天和另一个人有“爱情”,又满足几下。你有什么权利用婚姻这种毫无意义的东西禁止他的“爱情”自由呢?你的基因决定了你的“爱情”可以持续五十年,而他的基因决定了他的“爱情”只能持续五天,你的基因难道就比他的高贵?大家不都是平等的吗?

所以不管恩格斯怎么掩耳盗铃,由“婚姻基于爱情”必然推导出,他设想的未来社会里,无产阶级实际上是像动物一样群交的!或者承认群交没有问题,是社会进步,或者承认婚姻的基础不是爱情。当代的左派垃圾肯定承认群交是社会进步,但恩格斯不是这种人,他还在努力维护一夫一妻制,只是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恩格斯把自由错误地理解成按自身意愿做某事的自由,不懂得“意愿”在哲学上是无法凭理性定义的。从理性的角度,所有的个人意愿无非是各种外部影响的结果。譬如说,你喜欢这个异性,不喜欢那个异性,总是你从小到大受到的各种灌输加某些未知的生理机制的综合结果。绝不可能剔除这些影响和生理机制,找出一个纯粹的“你的个人意愿”。因为剔除之后,“你”根本就不存在,“你”本身就是这些东西造就的。因此,“自由恋爱”本身就是一个不存在的笑话,恩格斯把这种不存在的东西当做婚姻的基础,只能越推理越尴尬。

理性的谬论,只有在象征里才能解决。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象征的一种,其实已经提供了“自由”问题的解释。只是恩格斯从没弄懂过。黑格尔认为,事物符合它自身的理念,就是自由的,不符合理念就是不自由的。譬如说,人的价值观、行动准则就是人的理念;你的行为符合这个理念,你就是自由的;你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胡作非为,你觉得你是自由的,但你的行为不符合你本来应是的“人”,所以你是不自由的。举例,一个现代年轻人,遵循社会给他安排好的轨迹,上学、工作、结婚,浑浑噩噩,资产不少,衣食无忧,除了过于高档的消费,基本想满足啥就满足啥。按照理性的标准,他是自由的,他行使自己的意愿基本不受阻碍。但按照辩证法的标准,他是不自由的,他是这世俗生活、物质欲望的奴隶,他不符合人的“理念”。某一天,他突然找到了一种为他人而活的方式,譬如说作为一个士兵勇敢赴死。按照世俗标准,他的自由乃至生命都被剥夺了。按照辩证法的标准,他是自由的,他用死亡这个行为否定了物质性的存在,证明了他不受那些欲望摆布,能克服各种软弱,遵循理念。所以“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限制自己不做什么,使自己的意愿和理念的意愿一致。或者说,只有符合理念的“意愿”才算真正的“意愿”,其他的意愿都是假意愿。因此我们讨论婚姻问题时要以婚姻的理念为依据,而不是以虚假的个人意愿为依据。恩格斯的“为爱情而结合”就是虚假的个人意愿。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有一篇《论离婚法草案》。资产阶级左派批评普鲁士政府不够进步,离婚不自由,马克思却批评普鲁士政府不够保守,离婚太自由。“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让我们读读马克思的辩证法思维和恩格斯的理性思维的差异。

“……他们总是向我们叙述那些违反本人意愿而结合的夫妻的不幸。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

”……可见,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可是,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黑格尔说:婚姻本身,按其概念来说,是不可离异的,但仅仅就其本身,即仅仅按其概念来说是如此。

“……如果每一种外部的动因,每一种伤害都将摧毁自然界中的某一机体,那么你们认为这种机体是健康、结实而组织健全的吗?如果有人说,你们的友谊不能抵御最小的偶然事件,遇到任何一点不痛快都必定会瓦解,而且把这说成是一种公理,难道你们不觉得这是一种侮辱吗?对于婚姻,立法者只能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瓦解的记录。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因此,如果立法者认为婚姻是牢固的,足以承受种种冲突而不致受到损害,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对个人愿望的宽容会变成对个人本质的严酷,变成对体现为伦理关系的个人伦理理性的严酷 。